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申请代理或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状况证明;(三)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