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第二十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对案件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