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法律援助事项转请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一)因短时间内案件较多,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及时办理的;

(二)因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区级法律援助机构难以独立完成的。

当事人直接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予以受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