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法律援助事项转请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一)因短时间内案件较多,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及时办理的;(二)因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区级法律援助机构难以独立完成的。当事人直接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予以受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