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济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

经济困难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