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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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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有效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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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