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及其他资料;
(三)采用检查、拍照、摄录、测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对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除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外,对有证据证明为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