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侯,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