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九条已修改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定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处理意见。至迟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举行前二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请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议案,必须有法规草案及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提请废止法规的议案,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至迟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两个月, 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任免案由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详细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具体情况和任免理由,并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