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