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报告人应当是市长、院长、检察长,也可以是受委托的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人要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