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正式报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分别由市长、分管副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至迟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