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厦门海事法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