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废止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收缴,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