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八章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第八十二条已废止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