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废止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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