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八章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第七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