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八章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第七十八条已废止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