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他登记/第四节 撤销登记第七十五条已废止撤销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证明或者公告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证明作废,并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