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他登记/第二节 更正登记第六十八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后,经审核认定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且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