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他登记/第二节 更正登记第六十七条已废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