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