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