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地名、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四)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五)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