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转让房屋所有权,依法应当经相关机关、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的批准或者同意的证明材料。

申请转让的房屋处于抵押期间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申请转让农贸市场等专业市场用房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附条件生效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满足生效条件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