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转让房屋所有权,依法应当经相关机关、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的批准或者同意的证明材料。申请转让的房屋处于抵押期间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申请转让农贸市场等专业市场用房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生效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满足生效条件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