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土地使用权性质、规划用途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房屋登记簿采用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形式。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并且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