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条规定,供水、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造成严重水资源浪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