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核定用水计划;(二)未依法征收加价水费;(三)发现用水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四)未依法履行节约用水技术指导、服务职责;(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