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水资源严重紧缺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首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