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年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水平衡测试规范对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