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计划和定额第十五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水户年度用水情况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用水情况考核时,应当核查用水户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用水户申报的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超出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并根据核减后的用水计划确定其超计划用水量,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