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水量异常增加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查找增加用水原因,指导其完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