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计划和定额第十四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水量异常增加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查找增加用水原因,指导其完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