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计划和定额第十二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内容核定重点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一)用水计划申请;(二)行业用水定额;(三)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四)用水户本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以及下年度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五)国家产业政策。尚未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的,依据前款第一、三、四、五项内容和该重点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或者设计用水量,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