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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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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法从事职业训练活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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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