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三十四条有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