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