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十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