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