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