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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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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有效
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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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