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自贸试验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

当事人应当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