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自贸试验区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提供支持和便利。本市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市金融服务部门和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