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贸易便利第十八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