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者责令销毁有关物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