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单位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故扩大;(二)对遭受破坏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排除障碍;(三)其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