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