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主体工程同时编制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二)纳入主体工程实施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三)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同步验收。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