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父母离婚后,必须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拒绝承担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有工资收入的,其所在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代扣;未成年子女及其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