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伤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