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