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