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