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同管理时,被检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资料,并如实说明有关问题。

发包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